一、上网读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:
1、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;
2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、数据和应用程序;
3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
二、上网读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1、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2、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3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4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5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;
6、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7、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8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9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三、上网读者不得浏览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网站和玩电脑游戏,如有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,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发布、传播违法信息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和有关法律、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。